签订就业协议书有关问题的说明

新闻来源:未知   时间:2011-04-27   点击数:  责任编辑:未知

一是口头合同。劳动双方以口头形式规定用人单位的权利和求职者的义务,以承诺方式确定用人单位的义务和求职者的权利,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欲申请仲裁或法律诉讼时却口说无凭,无法考证。

  二是不全合同。用人单位先按照劳动合同的范本印好合同,只等求职者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在签订合同时却发现,合同的内容不全,不是少这就是缺那。此外,劳动合同一般会有附加条款,求职者在签订前要让用人单位拿出原文,审看无异议后再同用人单位当面签字盖章,以防某些用人单位利用签字时间先后的不同而在合同上做手脚。

   三是模糊合同。对合同的有关条款用概括、笼统的语言填写,合同内容泛泛而谈、没有实质性的内容,或是合同内容表述不清、概念模糊,经不起推敲,一旦发生纠纷,难以评判和确定。

  四是单方合同。用人单位利用求职者的求职心切,只约定求职者有哪些义务、如何遵守规章制度、违反劳动合同要承担哪些责任等,关于求职者的权利,除劳动报酬外,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内容只字不提。

   五是生死合同。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安全卫生义务,为逃避责任,常常在合同中与求职者约定“工伤概不负责”,或只是约定一些无足轻重的责任,与国家规定的偿付标准差之甚远。

  六是卖身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在合同中约定求职者必须“一切行动听指挥”。在工作中,加班加点,强迫劳动,有的单位甚至连吃饭、穿衣、上厕所都规定苛刻的时间,剥夺了求职者的休息权、休假权,严重的还侮辱、谩骂、体罚和殴打求职者。

   七是双份合同。有些用人单位慑于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为逃避检查,与求职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内容按劳动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应付检查,实际上并不遵照执行。一份是真合同,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拟定的,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平等。

   八是抵押合同。有的用人单位要求求职者把有关证件及工资福利进行抵押,若求职者违反约定,则没收抵押物或抵押金。用人单位因此有恃无恐,求职者只得惟命是从。

   九是收费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利用签订劳动合同的机会,向求职者收取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各种费用。如向求职者收取保证金和风险金等,求职者若有违反管理的行为,用人单位便扣留这部分钱款。按照《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不得收取上述款项,一经查实,将被处以13倍的罚款。

   十是私藏合同。劳动合同应该一式三份,分别由用人单位、求职者和劳动签证部门收藏,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的用人单位把几份合同单方私藏,使求职者无法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出现劳动关系纠纷时,求职者也拿不出有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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