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就业协议书有关问题的说明
新闻来源:未知
时间:2011-04-27 点击数: 责任编辑:未知
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是求职过程的最后一个阶段,也是整个求职过程的重中之重。劳动合同签订后,求职阶段虽告一段落,但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会在合同有效期内以法律的形式约束劳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较为复杂,却是求职者必须熟悉和掌握的。
签订劳动合同前
求职者应利用应聘机会,对招聘单位多提问题,以了解更多的情况,为寻求一份理想的工作提供全面的参考。现在,很多求职者在应聘时仅留下一份个人求职材料,对有关劳动合同签订的问题不闻不问,一无所知,等经过考试或筛选后才想起有关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既浪费了时间,同时也影响了对求职机会的把握。
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尤其是民营、私营企业都存在着规模不大、资金短缺的问题,同时又要面对技术和产品更新速度快、竞争激烈的现状,有些企业并不乐意与新聘的员工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不签劳动合同的确省事,但许多劳动纠纷的引发都是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是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详细、不合理。
阅览合同范本。求职者要求阅览合同范本,既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的管理是否规范,又是对自己负责的一种表现。对用人单位出示的劳动和合范本,要阅览其内容,对疑问处要询问招聘单位,对不愿意接受的条款,要向招聘单位提出修改的意见,以确定是否应聘这份工作。
不签合同不试用。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节省开支和逃避义务,利用求职者的无知和求职心切的心态,不与求职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一到,用人单位就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去这批员工,再去招聘新的员工,求职者成了“杨白劳”却无可奈何。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但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即用人单位与求职者达成一致,就应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短于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把试用期独立于劳动合同之外。
签订劳动合同中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建立劳动关系、维护各自权利的依据。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由于求职者对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签订劳动合同的知识掌握不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往往有不少漏洞。一方面是由于求职者粗心大意、缺少经验或文化素质不高等原因,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有意无意地在劳动合同中加入了一些不利于求职者的内容,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辨是非,谨防签订以下几种不平等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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